據介紹,4月7日,北京市文化執(zhí)法總隊接到關于通州區(qū)張家灣鎮(zhèn)223號涉嫌印刷淫穢出版物《金瓶梅》的舉報后,執(zhí)法人員及時聯(lián)合通州區(qū)公安分局對違法地址進行突查,該印刷廠位于通州區(qū)張家灣鎮(zhèn)的一處平房里,車間內堆放著已經裝訂好的《金瓶梅》一書,還有一部分印刷完成但是還未裝訂。
經查,該處為周某個人設立的無證照許可的印刷單位,經清點,現場查獲《吳曉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》120冊、正在進行裝訂的無封面出版物800冊和印刷散頁1000冊。
經北京市文化執(zhí)法總隊查證,該廠負責人周某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間,未經批準,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印刷單位,裝訂了《吳曉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》等出版物,違法經營額3840元,無違法所得。
據悉,該案是今年1月13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行政法規(guī)后,北京市文化執(zhí)法總隊對個人未經批準、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印刷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第一案,也是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設備的第一案。
記者了解到,按照新修訂的法規(guī),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;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,應依法向所在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,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后,到工商局辦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才可進行經營活動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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